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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管理

  • 北京电子学会
  • 浏览量:471
  • 发布时间: 2024-12-30


-  会籍管理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的入会登记表(电子版)通过平台上传,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管理;会员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制作、编号发放。

(二)各专委会通过“北京电子学会云”微信小程序加强对本专委会会员的管理,存留会员电子档案,包括入会登记表、会员名册、会员信息表(含会员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入会时间、会员证书发放时间、年内会费缴纳情况、年内活动参加情况)。各专委会可建立微信群,做好日常会员联络工作。


-  丧失会籍

依据学会《章程》第十六条,决定会员资格的丧失。依据学会《章程》第十七条,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行为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会员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向会员公告。

会员对自动丧失会员资格、被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申诉,必要时由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申诉或者审议期间不影响决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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