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北京电子学会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按照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标准 (一)经本学会注册的正式会员; (二)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 代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反映其有关要求或提交相关议案,审议有关决议,行使选举权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学会秘书处及常务理事会推荐; (二)学会理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作为会员代表(当然代表)。 (三)学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四)会员代表名单通过微信公众号或学会网站公示。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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