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本学会会费是指由会员按照学会章程规定向学会缴纳的费用。
一、会费标准
1. 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50000元/年;
副理事长和监事长单位: 10000元/年;
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 3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 1000元/年。
2.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不足半年的,按50%缴纳;超过半年的,按全年缴纳。
3. 个人会员暂不收会费。
二、会费收缴
1.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1-12月;为便于学会开展活动、合理使用资金,会费通常在每年二季度(即4-6月)集中缴纳。
2. 会费缴纳使用对公账户付款。联系人:财务部主管 何海英 13520075070
开户名称:北京电子学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宜范家支
银行账号: 0200200419200007022
汇款备注:**年会费-姓名-单位名称
3.所收会费,按规定使用财政部和北京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 会费使用与管理
1.学会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按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2.学会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学会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学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主要包括:
1) 用于学会的日常管理费用和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
2) 支持依据《章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3) 支持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
4) 为会员提供服务(提供信息、宣传、展览、展示等);
5) 支持学会在会员范围开展评优、表彰、奖励活动;
6) 按照会费支出有关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3.学会会费支出按照学会(或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划,执行预算管理,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