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学会换届选举办法
北京电子学会
换届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提请理事会通过。
第四条 本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
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__名、计票人__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选人。
第六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会员推荐,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各项职务的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出席理事会、监事会的理事、监事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选举结果有效。
候选人得同意票数超过会员(代表)2/3,即为当选。获得2/3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八条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划“〇”;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须在另选人空格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其下方空格内划“〇”,另选人数不得超过所反对的人数,否则另选人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同意的人数(包括另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九条 投票时不能委托投票。投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当场开箱清点选票,核对选票张数并作出记录,由总监票人签字。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十条 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符号要准确清楚。
第十一条 计票完毕后,总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