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学会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
北京电子学会
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民主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规范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以下分别简称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工作制度,使学会领导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各级决策机构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进行决策、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会各级决策机构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增强理事会的民主办会、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理念,树立民主办会、民主决策的意识,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民主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指示、决定,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会章程规定的问题;
(三)制定学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四)有关学会的人事安排;吸收、处分会员;对学会的成员进行奖励、表彰;
(五)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民主决策的形式: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要严格执行学会章程关于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学会章程关于会议的时间、参会人数和表决人数的规定进行。参会人数和表决人数不符合规定时,不得表决通过任何决议。
第六条 民主决策的程序: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召开会议之前,先由学会办公室将会议准备讨论、决策的问题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告知与会者,让大家思考、酝酿、协商。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参会者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后,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通过。
对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允许有不同意见者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已经通过的决议。
第七条 民主决策的监督:学会监事会承担学会民主决策的监督职责。监事长或监事应列席理事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监督学会领导依照学会章程及各项制度民主办会,民主决策。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监督其决议的执行。
第八条 违反制度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学会章程,破坏本制度的规定,因擅自作决定而给学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严重损害学会声誉的人员,依照章程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本会第十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