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北京电子学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电子学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运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电子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学会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
第四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监事任职条件:
符合《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负责人条件(政治素质、信用记录、专业能力等);
未兼任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及以上职务;
熟悉财务、法律或学会业务领域。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监事会职权:
监督职能
监督理事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对负责人、理事及专职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财务检查
审核学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检查资金使用合法性;
监督学会资产管理和非营利性活动开展;
程序监督
列席理事长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督换届选举及届中增补程序的合规性;
争议处理
受理会员申诉,协调内部争议;
报告职能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监督意见;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重大问题。
第七条 监事长职责: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代表监事会签署监督文件;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在理事长或理事会不履职时,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临时会议: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表决规则:须2/3以上监事出席,决议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监督流程:
财务监督: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1次财务审查;
专项调查:对重大事项可成立专项调查组,费用由学会承担。
第十条 回避制度:
监事不得干预学会日常管理,涉及利益冲突事项时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十二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与《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