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电子学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自律机制建设,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本会利益和本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向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协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本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协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大型学术活动、论坛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本会重大事项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统一上报。
第六条 对于本会发生的重大事件,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 对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重要活动,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每年按市民政局要求,提交学会上年度年检报告和财务报告书及要求的相关材料,进行年检。
第九条 本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事项通过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本会第十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